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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造咨[2010]1号
各联络处、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精神,加强内地和香港专业人才的交流与合作,中价协将组织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
现将中价协《关于开展第二批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的通知》(中价协[2009]0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推荐工作,并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协会秘书处。
附件:《关于开展第二批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的通知》(中价协[2009]028号)
二Ο一Ο年一月六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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